申请人:深圳市海那边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后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93491号“海纳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9831566号“海那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和使用,已享有较高知名度。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法律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我委撤销复审决定其在教育;培训;娱乐;提供娱乐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卡拉OK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其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申请商标在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经商标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我委于2018年10月28日作出的撤销复审决定申请商标教育、培训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海纳边”与引证商标文字“海那边”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且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提供娱乐设施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娱乐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提供娱乐设施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提供娱乐设施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信息、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辅导(培训)、学校教育服务、提供娱乐设施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