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黔亿涂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01735号“黔亿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8248560号“颐可 EE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