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直隶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石家庄金斯隆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638925号“直隶元 ZHI LI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172196号商标、第7304242号商标、第19017299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