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菜鸟智能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330145号“CAI NI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驳回时的第42650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88747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95749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除服装、工作服、防水服、婚纱外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工作服、防水服、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