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宏盟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享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2月26日对第21363121号“宏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宏盟”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同时也是申请人的企业字号,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亦损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所获荣誉证明;
2、申请人的部分使用证明;
3、被申请人申请商标的信息;
4、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5、领导参观考察信息;
6、申请人部分服务费票据;
7、申请人的相关宣传、报道等。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1日申请,于2017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承担等服务上,其注册有效期至2027年11月13日。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四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宝宝树”、“蓝瘦香菇”、“半生缘”、“驴得水”等公众所熟知的标识。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及我委查明的事实,我委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大部分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合同及发票证据未显示“宏盟”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综合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宏盟”商标已在保险承担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 “宏盟”字号在保险承担等服务上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宝宝树”、“蓝瘦香菇”、“半生缘”、“驴得水”等众多知名标识在内的四百多件商标,该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