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俄罗斯直升机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53012号“BEPTONETBI POCCN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虽包含“RUSSIAN”英文单词,且“RUSSIAN”是俄罗斯国家名称,但由于申请商标文字部分系申请人公司名称,且申请人已获得了俄罗斯政府的同意。申请商标所包含“HELICOPTERS”的中文含义并没有表明申请商标所指定商品的任何内容和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取得了显著特征。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俄罗斯政府向申请人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将“RUSSIAN HELICOPTERS及图”作为申请人公司名称和商标使用的注册同意函复印件及其中文翻译。
我委认为, 申请商标由外文部分“BEPTONETBI POCCNN”和图形构成,其中外文部分“BEPTONETBI POCCNN”为俄文,可译为“俄罗斯直升机”,该文字虽含有俄罗斯国家名称,但该标识经俄罗斯政府同意使用。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商标外文部分“BEPTONETBI POCCNN”译为“俄罗斯直升机”,该外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等商品、维修信息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特点,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识别。综上,申请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2、35、37、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