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智联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德质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094689号“超级星饭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多年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部分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0680552号“超级星饭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和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和使用等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为中文“超级星饭团”,已构成相同标识。因此,在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在复审服务上宣传和使用,已足以产生与引证商标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