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53431号“京东生鲜 生鲜海外直采 鲜速达 高品质 吃全球 FRESH.JD.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784694号“7freshj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四、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申请人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的文件资料;2、京东生鲜 相关网络报道、京东海外直采官网自营店网页。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生鲜海外直采”及“鲜速达 高品质 吃全球”使用在指定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销售展示架出租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标识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