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226165号“王者剑魂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王者剑魂及图 20226165

阅读:114468 2018-12-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首市低碳客电子经营部 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1日对第20226165号“王者剑魂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抢注、抄袭他…

  申请人: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石首市低碳客电子经营部

  

  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1日对第20226165号“王者剑魂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抢注、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一贯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管理秩序。“王者之剑”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为广大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第4494032号“王者之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618070号“王者战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打印件):1、被申请人申请商标列表;2、申请人官网;3、360百科对申请人的介绍;4、“王者之剑”官网;5、相关媒体对“王者之剑”游戏的报道;6、无效宣告裁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引证商标一、二具有知名度,引证商标也并非申请人所独创,且其显著性较弱,无法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民事判决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流动图书馆、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项目上。

  2、引证商标一由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7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3年12月16日转让予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即本案申请人)。经续展,专用权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7日。

  3、引证商标二由申请人于2015年8月7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服务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6年11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委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首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文字识别部分“王者剑魂”与引证商标一“王者之剑”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等商品均依附于相同的媒介,即计算机,在商品和服务的功能、内容等方面均具有一定的重合和关联性,两商标若在上述商品或服务上共存于同一市场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均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两商标若在上述商品和服务上并存,应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一贯抄袭抢注他人知名品牌的理由,可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调整。本案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了七十余件商标,且多个商标与其他主体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标识近似,如“天龙八部”、“南科大”、“妈妈去哪儿”、“王者战狼荣耀”等。被申请人这种大规模申请注册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标识相近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为程序性条款,我委不予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226165号“王者剑魂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王者剑魂及图 2022616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64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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