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芙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6425471号“Hud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109489号“HUDSON”商标、第1080155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在中国注册并使用,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我委对其予以认可。加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尚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