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北天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714756号“第一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707658号“第一站”商标、第7840151号“FIRST STATION 1及图”商标、第22389817A号“第一站品牌珠宝服务中心”商标、第12262931号“第衣站”商标、第11375419号“Station O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呼叫、含义、视觉印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