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331989号“四季花雕”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四季花雕 1331989

阅读:112252 2017-02-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1989号“四季花雕”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8189号决定,于2015年12月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宇慧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市中正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1989号“四季花雕”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5]第Y008189号决定,于2015年12月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2年2月15日至2015年2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及实地调查并未发现任何带有“四季花雕”商标的“酒”商品在中国的宣传、销售情况,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复审商标已连续三年未在其指定商品上使用。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一直连续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下未有标记均为复印件):

  1、复审商标酒瓶瓶贴(原件)、外包装箱照片、超市及经销商货柜照片、仓库库存照片;2、被申请人“四季花雕酒”2012-2015年产品检验报告(原件);3、“四季花雕”网络搜索结果及网络销售信息;4、被申请人与常熟市支塘镇恒信食品经营部等经销商之间签订的经销合同、相关发票以及部分经销商出具的证明;5、苏州江天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出具的印制酒瓶瓶贴的证明(原件)、双方往来传真文件、相关发票;6、被申请人与上海益盛糖酒食品有限公司之间的经销合同、相关发票;7、上海益盛糖酒食品有限公司与家乐福超市的商品合同、相关订单、送货单、货品验收单、家乐福门店明细、“四季花雕酒”在超市货柜的照片;8、上海益盛糖酒食品有限公司与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的销售货物清单、相关发票;9、上海益盛糖酒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其与上海沁酉酒业有限公司关系的证明函;10、上海沁酉酒业有限公司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的采购框架合同;11、复审商标宣传海报。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7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局核准于1999年11月7日注册在第33类“酒”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11月6日。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包含在其向我委提交的证据材料之中,本案证据4中部分经销商出具的证明原件已向商标局提交。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3、7、8、9、10,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无法确定其具体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本案指定期间,均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我委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可。但是,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4、6显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曾经与常熟市支塘镇恒信食品经营部、上海益盛糖酒食品有限公司等多家商户签订有产品经销合同,所售产品包含“四季花雕酒”,该事实有经销商出具的证明及相关销售发票佐证;此外,被申请人还提交了证据5,苏州江天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所出具的其在指定期间内为被申请人印制“四季花雕”酒瓶瓶贴的相关证明及发票,以及证据2,国家黄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被申请人“四季花雕酒”产品历年检验报告,结合考虑被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11中的酒瓶瓶贴、超市及经销商货柜照片、仓库库存照片、宣传海报等资料,我委认为在案证据已可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四季花雕酒”产品进行了实际销售。因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酒”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2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331989号“四季花雕”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四季花雕 133198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627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