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佑孚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倪谢礼
申请人于2016年07月20日对第13356941号“简小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简小姐”整体含义为姓“简”的未婚妇女,或可理解为“简单的未婚少女”,在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上可以理解为“穿戴打扮简单的少女”。因此,“简小姐”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为《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倪谢礼于2013年10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1月21日获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睡衣;亚麻布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围巾;披肩;服装带(衣服);腰带;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特征。判定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应以指定商品相关公众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按照其一般认知习惯能否将系争标志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争议商标“简小姐”并非固有词汇,对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睡衣、服装带(衣服)等商品的名称、固有属性、特点不具有直接描述性,也并非缺乏显著特征的常用商贸词汇,相关公众按照一般认知习惯应能将其认知为区分产源的标志。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