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韦育钦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901259号“疯蒂FEIVI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61724号“FENDI及图”商标、第262675号“FEND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30243号“FENDI”商标、国际注册第561438号“FEND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06325号“FEND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FEIVIDI”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的英文“FENDI”在字母构成和整体外观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领带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皮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