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名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默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93195号“友丽医美YOuLi medical beau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红十字标识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