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真利味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790149号“真利味CHAMIMAT ZHENLIW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7309135号“真利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即本案申请人,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