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555382号“罗兰迪斯lol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罗兰迪斯loland及图 17555382

阅读:97659 2017-02-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常州市美意达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汇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55382号“罗兰迪斯lo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295968号“lole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88854号“LL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

  申请人:常州市美意达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汇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55382号“罗兰迪斯lo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295968号“lole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88854号“LL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2月10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555382号“罗兰迪斯lolan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罗兰迪斯loland及图 1755538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6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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