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美意达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常州汇科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555382号“罗兰迪斯lol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2295968号“lole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188854号“LL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委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