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光华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7931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191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均为纯图形商标,两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可以相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