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421557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18421557

阅读:166568 2017-03-3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215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电视节目《动物好伙伴》,借助央视平台,申请商标深受相关公众的喜爱和青睐。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082993号“Little Luv及图”商标(以下称…

  申请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215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电视节目《动物好伙伴》,借助央视平台,申请商标深受相关公众的喜爱和青睐。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082993号“Little Lu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指定商品等方面均差异显著,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从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奶瓶、牙科设备和仪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瓶、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图形均指向长颈鹿,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易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了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3月3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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