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854069号“百年金六福珠宝 BNKLFOOK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百年金六福珠宝 BNKLFOOK及图 14854069

阅读:9048 2017-03-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克莱帝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54069号“百年金六福珠宝 BNKLFOO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79372号“百年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09600号“金六福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

  申请人:深圳市克莱帝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智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854069号“百年金六福珠宝 BNKLFOO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879372号“百年六福”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09600号“金六福珠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94777号“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读音含义和整体外观上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商评字[2015]第0000029862号异议复审裁定书中被我委不予核准注册,该异议裁定已生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三的在先权利并未丧失。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金六福”,且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二、三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3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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