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华丰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佳禾百业商标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8104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896649号、第991310号“007”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组成部分、呼叫及含义上存在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委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易使人认读为数字“007”,该数字与引证商标一、二“007”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