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拉德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山天大蓄知识产权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33583号“YARRAWOOD Lyrebi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4391263号“YARRAWOO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局作出的(2016)商标异字第0000034017号不予注册决定中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委申请复审。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该不予注册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未能获准注册,故其已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