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民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远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798620号“金麦子JIN MAI Z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6400316号“麦子公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