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7994585号“J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620864号“金美池JIMEIC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分明显。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