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575546号“LITTLE 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ITTLE ME 18575546

阅读:121565 2017-05-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普洛欣健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75546号“LITTLE 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G1270154S号“LITTLE 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失效商标。申请商标与第G1270154号“LITTLE MY…

  申请人:普洛欣健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75546号“LITTLE 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G1270154S号“LITTLE 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失效商标。申请商标与第G1270154号“LITTLE M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相关产品门店销售图片、产品图片、采购合同、经销合同等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更正转新申请,为无效商标。

  我委认为,根据我委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为字母组合“LITTLE ME”,与引证商标二“LITTLE MY”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卫生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纸、湿纸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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