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都市百姓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狐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神湾镇都市百姓药房
申请人于2016年09月28日对第9904392号“DOUSHIBAIXI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一家从事批发销售、化妆品、日用品等商品的企业;二、“都市百姓及图”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了恶意抢注;三、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四、“都市百姓”是申请人的商号,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商号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请求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照片;2.宣传册。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08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1月0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中。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商标申请注册条件的总则性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规定,我委将结合申请人理由及证据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审理。鉴于修改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在修改前《商标法》中并无对应条款,且申请人并未说明具体理由,故我委对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修改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分别对应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我委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都市百姓及图”商标已在争议商标指定服务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修改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其中“在先权利”包括商号权,指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致使该权利人利益受到损害的,撤销商标注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都市百姓”作为申请人商号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或类似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主张证据不足,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