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丰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新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230968号“爱车兵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已投入实际使用,其注册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另有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及使用材料、商标档案。
我委认为,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申请商标“爱车兵团及图”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5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