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慧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首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6]第0000056934号《关于第15884582号“WORLD EMORY CHAMPIONSHIPS及图(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初44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WORLD EMORY CHAMPIONSHIPS”及“大象”图形构成。第9482988号“豫工YUG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文字“豫工”、拼音“YUGONG”及“大象”图形组成。因文字较之图形更易被消费者呼叫、记记,图文组合商标中一般文字部分为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虽然均含有“大象”图形,但两商标文字部分差异明显,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