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德宝泰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凯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职业门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卡信知识产权代理中心(有限合伙)
申请人因第3498217号“CAREER”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W009689号决定,于2016年10月1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德宝泰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未提交证据是申请人人事管理上的疏忽所致,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购销合同;
2.报价单及同意报价确认;
3.微信公账号平台截图;
4.产品宣传手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均为复印件且无对应的发票,其使用证据不应成立。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3年3月24日提起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2004年7月7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有效期至2024年10月6日,复审商标归申请人所有。
我委认为,因复审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在2014年5月1日之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2012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期间是否在“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商品买卖合同,证据2,3为报价单及报价确认书,其和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无关。证据4,5为微信公众号截图及产品宣传手册,此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上述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申请人在2012年12月17日至2015年12月16日期间是否在“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