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695643号“奇田旋风Qitianxuanfe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奇田旋风Qitianxuanfeng 16695643

阅读:29471 2017-06-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杰邦(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众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燕彬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红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9月19日对第16695643号“奇田旋风Qitianxuanf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

  申请人:杰邦(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山众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林燕彬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红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9月19日对第16695643号“奇田旋风Qitianxuanfe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828572号“奇田QITIAN及图”商标、第7298060号“奇田QiTian及图”商标、第12632562号“奇田QITIAN”商标、第12632476号“奇田”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且具有极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复制、模仿。三、申请人“奇田QiTian及图”商标、“奇田QITIAN”商标、 “奇田”商标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了极大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其产品网页、荣誉证书、在先判决复印件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发表了与申请书基本一致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

  1.被申请人争议商标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注册,商标局于2016年6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四引证商标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或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燃气热水器、热水器、电炊具、燃气炉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已在先申请或注册,故本案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审理的范围,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关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汉字“奇田旋风”完整包含四引证商标汉字“奇田”,且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若并存于电炊具、冰箱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四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九条的规定已体现在上述具体条款中,我委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6月0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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