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858577号“Alexander W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exander Wang 10858577

阅读:96041 2017-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AW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丹赛尔巴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立方联合(北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对第10858577号“Alexander W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AW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丹赛尔巴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立方联合(北京)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8日对第10858577号“Alexander Wang”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Alexander Wang作为世界知名设计师,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Alexander Wang先生的姓名完全一致,其注册申请损害了Alexander Wang先生的姓名权,进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且已有侵犯姓名权成立的类似在先案例,按照审查一致的原则,争议商标也应当宣告无效。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0647041号“ALEXANDER 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12356号“T ALEXANDER 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申请人对“ALEXANDER WANG”享有在先权利。经过广泛的宣传和使用,申请人“ALEXANDER WANG”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请求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4、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摹仿、抢注其他知名商标的恶意行为。被申请人名下共有140个申请/注册商标,其中有138个申请/注册商标与25个知名设计师姓名或知名品牌完全一致,商品/服务与知名设计师的品牌商品/服务近似或高度关联。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的知名商标,误导公众,具有搭便车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Alexander Wang先生护照复印件;

  2、申请人与Alexander Wang先生签订的权利转让协议复印件;

  3、百度百科、维基百科对Alexander Wang先生的介绍及翻译;

  4、Alexander Wang各零售店列表及官网的商品销售截图;

  5、以ALEXANDER WANG为关键词在京东、淘宝网站上的搜索结果页面;

  6、ALEXANDER WANG在中国的网络宣传报道及纸媒专访宣传;

  7、中国国家图书馆出具的关于“ALEXANDER WANG”、“王大仁”报道的部分检索结果;

  8、历年国外媒体对Alexander Wang的报道及杂志专访;

  9、相关裁定书及行政判决书;

  10、有关商标注册信息;

  11、ALEXANDER WANG部分服装、鞋履、箱包及配饰产品照片;

  12、ALEXANDER WANG公司及其子公司综合财政报表;

  13、ALEXANDER WANG专卖店照片及部分销售收据;

  14、申请人关联公司与他人合作的相关销售发票;

  15、ALEXANDER WANG品牌商品的网络销售订单及网络销售数据统计表;

  16、网站访问量统计;

  17、被申请人官方网站公司介绍;

  18、 欧盟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定通知书及搜索数据列表;

  19、被申请人名下的商标查询结果列表;

  20、相关不予注册裁定通知书;

  21、商标的真正权利人出具的声明书签字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2015年9月28日核准注册,商标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473期《商标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12月13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期分别为2013年2月27日、2013年4月13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义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姓名权授权许可协议之附件《商标转让协议》中载明:据此协议,王(即Alexander Wang)将商标权利以及与“Alexander Wang”相关的所有权利(包括姓名权),包括对过去和所有侵权行为以及对侵权行为进行追究或保留的权利,转让给AW许可有限公司(即申请人)。

  经评审我委认为,根据申请人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查明事实,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进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申请人请求对其“Alexander Wang”商标给予驰名商标的保护,其应就本案具体情况,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引证商标已达到驰名商标所应有的相关公众广泛知晓程度和较高声誉。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服务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销售、市场占有率、广告宣传的金额、规模或范围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中国消费者所熟知,具有驰名商标所应有的广泛影响力和知名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消费习惯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对核定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由查明事实3可知,Alexander Wang先生已经将包括姓名权在内的与“Alexander Wang”相关的所有权利都转让给了申请人。申请人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具备以Alexander Wang先生的姓名权为由提起本案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VOGUE服饰与美容》等杂志均多次对Alexander Wang先生及其设计的服装进行报道、宣传。百度百科、维基百科、互动百科等亦对Alexander Wang先生有所介绍。此外,搜狐、网易、VOGUE网显示Alexander Wang先生于2008和2009连续两年获得了时装终极奖CFDA的年度最佳女装设计师奖项。 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足以证明Alexander Wang先生作为著名的美籍华裔服装设计师,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在服装界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Alexander Wang先生姓名相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与Alexander Wang先生姓名享有知名度的服装商品在消费群体、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联想,将争议商标与Alexander Wang先生的姓名联系起来,进而损害Alexander Wang先生及申请人的在先权益。综上,被申请人未经Alexander Wang先生的许可,将他人姓名申请注册为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的在先类似案例不能成为审理本案的当然依据。目前并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7月2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0858577号“Alexander Wang”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Alexander Wang 108585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9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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