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瑞鑫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9341096号“世界茶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7月13日
申请人:星超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瑞鑫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19341096号“世界茶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用于指定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