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传国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532353号“舒手shush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57446号“童亿鸟TONGYINI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3707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103850号“萨哈拉SA HA L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