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4479442号“People F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eople FU 14479442

阅读:93335 2017-07-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壮智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01日对第14479442号“People F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

  申请人:人民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壮智

  委托代理人:北京名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1月01日对第14479442号“People F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为人民控股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中国500强企业之一,始创于1996年,申请人以工业电器为核心产业,是中国电气行业产销量最大的企业之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706082号“PEOPLE及图”商标、第1578593号“人民”商标、第1578565号“人民伟业PEOP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在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类别同一小类,构成相同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PEOPLE”、“人民”系列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其中“PEOPLE”商标已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且申请人“人民电器”商号也被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摹仿并注册与申请人驰名商标相近的争议商标,将严重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品牌价值,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加以制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并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驰名商标批复;浙江省知名商号证书;在先裁定;获奖情况;申请人企业产品信息及宣传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仅部分属于同一类似群组。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宣传广告、产品图片;企业概况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9日提出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话机、稳压电源”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5年6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于2000年11月2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碳电刷”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1月27日。引证商标二于1999年12月2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焊设备”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5月27日。引证商标三于1999年12月24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缆”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5月27日。

  3、申请人注册使用在第9类低压电器元件商品上的“PEOPLE及图”商标,于2005年12月31日在商标管理案件中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我委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文中。《商标法》第一条是总则性条款。《商标法》第九条系关于在先权利的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亦不属我委法定职能审理范围。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且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申请人及其“PEOPLE”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PEOPLE及图”商标已被认定为使用在低压电器元件上的驰名商标。在此情形下,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鉴于我委在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并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申请人商标已得到保护,故我委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商号权是指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号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同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争议商标已适用其他条款宣告无效,故我委不再单独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7月0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4479442号“People FU”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eople FU 1447944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93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