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令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29190号“私加旅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472077号“私旅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也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是基于申请人实际使用需要进而申请注册的,不存在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用意。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私加旅行”与引证商标“私旅行”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旅行预订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