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世名流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5]第0000082632号《关于第14410055号“TUNY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院作出(2016)京行终第328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委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系争商标虽然在中国大陆申请注册是2014年4月8日,但实际上最早源自于英国,并且在英国和香港广泛使用,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公众认知,在香港使用的时候加上了中文,争议商标在中国大陆2014年销售总额是605826.78元,2015年销售总额是2650938.16元,2016年到6月之前销售总额是160万元,系争经过长期使用已经形成了显著特征,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国际注册862630号“TUN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实际使用的产品,仅有鞋类产品,并不涉及服装、帽子类产品。而且,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标志构成上亦存在一定区别,综上,系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属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具有一定影响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