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欧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40442号“会速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其注册情况将对申请人产生巨大的影响。类似情况商标已并存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宣传单张;产品、会展照片;发票等其他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该商标文字用于指定商品上,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2)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