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捷睿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48171号“炝香鱼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祖自创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984859号“炝锅ZANGLONGMIZ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该商标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