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愚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新创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45153号“YUBO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独特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类第6305156号"优百特Yobot及图"商标、第14600864号"YOUBOT"商标、第9类第7296762号"Yuboat"商标、第11745765号"羽帮yubom"商标、第14600883号"YOUBOT"商标、第38类第8237946号"优百特Yobot"商标、第42类第13463220号"羽帮yubo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以及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打印件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七在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第7类指定使用的"厨房用电动机器;机器人(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机器人(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第38类指定使用的"无线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Yubot",其与引证商标一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外文"Yobot"、引证商标二纯外文"YOUBOT"、引证商标三纯外文"Yuboat"、引证商标五纯外文"YOUBOT"、引证商标六主要显著识别部分外文"Yobot"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遥控信号用电动装置;运载工具用电池;电池;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上、第42类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