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博历维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57057号“北京博历维咨询有限公司 CONSULTING (BEIJING) LIMITED BL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355558号“BLC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被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