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博历维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955581号“北京博历维咨询有限公司BLG CONSULTING(BEIJING)LIMITE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9577576号“BL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88841号“白领公社BLG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被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以字母“BLG”为重要组成部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录音装置;磁带;CD盘(音像)”三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扩音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录音装置;磁带;CD盘(音像)”三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