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752068号“第一宝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一宝贝及图 18752068

阅读:172527 2017-09-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宝贝第一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52068号“第一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134198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30422号“w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3…

  申请人:宝贝第一电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52068号“第一宝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所引证的第134198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30422号“w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433521号“宝贝016 Baby 016”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商品/服务的来源。且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知名度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图形部分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且均指向同一事物,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三的主要识别汉字部分,且其并未产生新含义使之与引证商标三有效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22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752068号“第一宝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第一宝贝及图 187520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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