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色城堡管理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元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06月17日对第11407232号“白色城堡 WHITE CASTL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已向我委提交了撤回本案评审申请的申请书,请求撤回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
依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