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33360号“森木木木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森木木木森 20433360

阅读:47684 2017-11-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香港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3360号“森木木木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658364号“木木木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83903号“木林森 森…

  申请人:香港知识产权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33360号“森木木木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658364号“木木木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983903号“木林森 森MULIN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19293号“木林森ML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6232160号“木林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61315号“木林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552858 “木林森 森mulinse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400704号“木林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9445836号“木林森出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9464399号“木林森新能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9478780号“木林森智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0435089号“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4376724号“森SGY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117206号“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0733170号“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11951608号“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第15696727号“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六)、第19399343号“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七)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七相区分。三、与本案类似商标已初步审定或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

1.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五、七、九、十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3.引证商标十二专用期至2017年6月6日,目前处于宽展期内,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七、九、十、十二的权利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果没有实质影响,故我委不再等待引证商标四、五、七、九、十、十二权利状态确定,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申请商标“森木木木森”与引证商标一 “木木木森”、引证商标二中文部分“木林森 森”、引证商标三中文部分“木林森”、引证商标六中文部分“木林森 森”、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木林森”、引证商标十一显著识别文字部分“木林森”、引证商标十三“森”、引证商标十四“森”、引证商标十五“森”、引证商标十六 “森”、引证商标十七“森”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核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供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六、八、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申请人所述在先核准的商标与本案情况不同,申请人所述商标注册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33360号“森木木木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森木木木森 2043336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3564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