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维蒂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605161号“英伟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702873号“英伟士达”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经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