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49807号“尼莫亲子游泳俱乐部 NEMO SWIM·CLU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9489239号“尼莫英语”商标、第10432229号“莫尼 MONY”商标、第5565527号“丑小鱼手创馆;NEMODIY”商标、第19763895号“潜水 NEMODIVING NE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元素、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呼叫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