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雷尔利(北京)金属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北方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70308号“HENRY BREAR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7289847号“图形”商标、第9757192号“图形”商标、第11604110号“图形”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