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快鸽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港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5067号“快鸽按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327503号“图形”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
申请人:深圳市快鸽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华港联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685067号“快鸽按揭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327503号“图形”商标在图形要素构成、整体外观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