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珠海横琴卓越数字建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唐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13496号“BRILLIANT DIGITAL ARCHITEC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704861号“倍特集团;BRILLIANT”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