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佳文防护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96571号“JW佳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极强的商标显著性,与第6565224号“佳文”商标、第15808034号“佳文”商标、第8726644号“益家旺 JW”商标、第10401710号“J&W”商标、第12781894号“吉威 JIWEI POWER J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6日